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號
- 原告
- 林偉仁
- 被告
- 義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義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13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1,3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63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