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號
- 原告
- 井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旭昌
- 被告
- 環球天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331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9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1,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0,54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