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井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許旭昌、環球天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文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井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昌 被 告 環球天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331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9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1,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0,54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