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號
- 原告
- 陳純斌
- 被告
- 方來興
- 被告
- 謙誠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協誠
- 被告
- 林美文
- 參加人
-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1,6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