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黎昱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建虹電器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春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2行之「林春祿(業經原告撤回起訴)」,應更正為「林玉淳(業經原告撤回起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撤回起訴之被告為「林玉淳」(見卷第175、182頁),惟本院於原判決第22行卻將之誤載為「林春祿(業經原告撤回起訴)」,此由原判決當事人欄未將「林玉淳」列為被告可證,是原判決有上揭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