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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李可文

  • 當事人
    遠東房屋有限公司五合興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5號 原 告 遠東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五合興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象家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五合興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五合興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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