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5號
- 原告
- 遠東房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傑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照堂律師
- 被告
- 五合興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象家
- 訴訟代理人
- 張秉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五合興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五合興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