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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6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徐唐銓
訴訟代理人
徐于晴
訴訟代理人
李翰承律師
被告
樊幼茹
被告
徐妗妤
被告
徐偉珊
被告
徐曼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鄭慶豐 住○○市○○區○○路○段000號00 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並通知證人徐淑萍到庭。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就被告辯稱系爭房地原係借名登記於原告名下乙節,尚有事實待釐清,有傳喚證人徐淑萍到庭之必要。爰依上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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