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號
- 原告
- 石林淑子
- 訴訟代理人
- 石品羽 花蓮市○○街00號3樓之3
- 被告
- 龍衍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馥如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山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裕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蔡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設定標的欄有關於「花蓮縣○○市○○段0000○號建物(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花蓮縣○○市○○段0000○號建物(設定權利範圍全部)」;抵押權設定明細欄有關於「字號:花登字第6349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字號:花登字第00046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所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個欄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