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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號

塗銷房屋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石林淑子
訴訟代理人
石品羽 花蓮市○○街00號3樓之3
被告
龍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馥如
法定代理人
鄭明山
法定代理人
林永裕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設定標的欄有關於「花蓮縣○○市○○段0000○號建物(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花蓮縣○○市○○段0000○號建物(設定權利範圍全部)」;抵押權設定明細欄有關於「字號:花登字第6349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字號:花登字第00046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所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個欄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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