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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雅敏沈培錚蔡培元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華慧德
被告
巧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蔡亞茹
被告
黃愛伶

蔡東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410,9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巧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巧盟公司)於民國109年4月27日邀同被告蔡亞茹、黃愛伶、蔡東裕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2,600,000元,雙方並簽立借據、授信約定書。借款期間自109年4月27日至112年4月27日止。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47%),嗣被告於111年2月23日與原告簽立變更借據契約,變更還款期間至114年4月27日止,原約定攤還條件改為自110年10月27日起至111年10月27日止按月付息;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114年4月27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㈡又被告巧盟公司於109年9月8日再度邀同被告蔡亞茹、黃愛伶、蔡東裕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6,000,000元,雙方並簽立本票、借據。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8日至111年9月8日止,借款利率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0.84%加碼年息0.7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236%),按月付息,嗣被告於111年9月22日與原告簽訂變更借據契約,原約定借款期間改為至112年9月8日止,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㈢詎被告僅分別繳息至111年12月8日、111年12月2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迭經原告催繳仍置之不理,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巧盟公司尚積欠本金共計11,410,9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另被告蔡亞茹、黃愛伶、蔡東裕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如下: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變更借據契約、授信契約書、連帶保證書、本票、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催告函等件影本為證(卷19至58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置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沈培錚

                  法 官 蔡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 (民國)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44,264元 自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自111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306,701元 自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自111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3,990,000元 自111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36% 自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5,970,000元 自111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36% 自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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