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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9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施孟弦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陳純斌
訴訟代理人
吳家安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方來興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被告
謙誠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協誠
被告
林美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參加人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6月2日下午4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5月3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同年5月31日端午節適逢星期六,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規定,應於前1日即5月30日補假,故114年5月30日屬國定假日,雖當事人均表明不聽判,然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孟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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