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沈培錚
-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宏富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藍彗熒 被 告 宏富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致誠 被 告 林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64,59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宏富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資金周轉需要,於民國109 年1月7日起陸續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以被告宏富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為立契約書人,被告林致誠與林玉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被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33,500,000元之範圍內與被告授信往來。雙方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利息及繳付本息,於授信契約書第3條約定未依約履行債務時,自應償還之 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之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授信契約書第7條,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時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宏富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於109年1月14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總計借款33,500,000元,尚餘28,064,595元未清償,詎料被告宏富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自112年1月14日起未依約清償本金,經原告於112年2月2日分別發函予被告等三人催 告,迄今未為償還,依授信契約書第7條,債務視為全部到 齊,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被告宏富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林致誠、林玉梅應連帶給付原告28,064,59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 四、經查,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催告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主 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慧中 附表: 債權本金 (即請求金額) 借(墊)款日 及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639,988 自109年1月14日起至114年1月14日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91% 自112年2月14日起至112年8月14日止 自112年8月15日清償日止 159,988 自109年1月14日起至114年1月14日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91% 自112年2月14日起至112年8月14日止 自112年8月15日清償日止 900,000 自109年7月7日起至114年7月7日 自112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5% 自112年2月7日起至112年8月7日止 自112年8月8日清償日止 99,980 自109年7月7日起至114年7月7日 自112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5% 自112年2月7日起至112年8月7日止 自112年8月8日清償日止 1,200,000 自109年7月7日起至114年7月7日 自112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03% 自112年2月7日起至112年8月7日止 自112年8月8日清償日止 300,000 自109年7月7日起至114年7月7日 自112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03% 自112年2月7日起至112年8月7日止 自112年8月8日清償日止 3,411,712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115年7月20日 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5% 自112年2月20日起至112年8月20日止 自112年8月21日清償日止 852,927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115年7月20日 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5% 自112年2月20日起至112年8月20日止 自112年8月21日清償日止 12,500,000 自111年1月14日起至112年1月14日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43028% 自112年2月14日起至112年8月14日止 自112年8月15日清償日止 2,800,000 自111年1月14日起至112年1月14日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50528% 自112年2月14日起至112年8月14日止 自112年8月15日清償日止 700,000 自111年1月14日起至112年1月14日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50528% 自112年2月14日起至112年8月14日止 自112年8月15日清償日止 3,375,000 自111年1月14日起至112年1月14日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50528% 自112年2月14日起至112年8月14日止 自112年8月15日清償日止 1,125,000 自111年1月14日起至112年1月14日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50528% 自112年2月14日起至112年8月14日止 自112年8月15日清償日止 本金合計:28,064,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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