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首全、王富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首全 代 理 人 王富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以下合 稱系爭支票),於民國111年7月間遺失,業經本院以111年 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10月21 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 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首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 111年8月15日 2,573元 SV0000000 0000000000000 002 同上 同上 111年7月28日 1,680元 SV0000000 同上 003 同上 同上 111年7月15日 22,500元 SV0000000 同上 004 同上 同上 111年7月15日 29,295元 SV0000000 同上 005 同上 同上 111年8月15日 5,597元 SV0000000 同上 006 同上 同上 111年7月15日 39,412元 SV0000000 同上 007 同上 同上 111年7月15日 33,804元 SV0000000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