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鍾志雄
- 法定代理人林祐民
- 原告岳達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岳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又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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