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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鍾志雄
  • 法定代理人
    林祐民

  • 原告
    岳達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岳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又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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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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