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號
- 聲請人
- 岳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祐民
- 訴訟代理人
- 蕭麗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執有之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號 樂遊時尚戶外休閒旅遊用品店即陳泰宏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自由分社 111年8月31日 新臺幣 38695元 R0000000 14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