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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邱韻如

聲請人
謝子喬即謝其衡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   年3    月30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禹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2 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3 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4 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5 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6 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7 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8 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9 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10 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0000-0 普通股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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