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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李可文

聲請人
金谷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妙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 臺 幣 )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鴻豐行即田瑋政 華南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 金谷塑膠有限公司 111年10月15日 78,750元 5695477 1600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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