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金谷塑膠有限公司、吳妙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金谷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妙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姿利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 臺 幣 )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鴻豐行即田瑋政 華南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 金谷塑膠有限公司 111年10月15日 78,750元 5695477 1600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