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號
- 原告
- 鄭志宏
- 訴訟代理人
- 劉昆鑫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譽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809元(含短付工資195,000元、勞工退休金短少115,639元、勞保老年給付差額281,17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4,33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7元(計算式:6,500元-4,333元=2,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