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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9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47號

債權人
陳宇宏即正一鋼索行
債務人
東誠電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麗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08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應予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家康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余家康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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