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239號
- 債權人
- 銘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銘達
- 債務人
- 郭武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0000號,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