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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聲請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
曾雅玲
相對人
吳金祥
關係人
承鑫通運有限公司
關係人
三鑫通運有限公司
關係人
前列承鑫通運有限公司、三鑫通運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許婉蓁
關係人
吳德盛

李珉樺即李麗菁

周俊良

賈克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金祥、關係人吳德盛於民國109年3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吳金祥、關係人吳德盛、關係人李珉樺即李麗菁、關係人周俊良、關係人賈克勤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3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利息(率)及遲延利息(率)均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違約金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吳金祥、關係人吳德盛、關係人承鑫通運有限公司、關係人三鑫通運有限公司、關係人李珉樺即李麗菁、關係人周俊良、關係人賈克勤共同簽發發票日109年3月17日、到期日111年3月23日、票面金額9,064,000元之本票1紙,詎到期後經提示,未依約清償上開債務,尚負債4,840,000元。嗣關係人吳德盛於112年12月12日將附表(土地)編號001、002及附表(建物)編號001、002所示之不動產以贈與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曾雅玲,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等影本為證。又經本院分別於113年5月6日、113年6月2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11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光復鄉 加里洞段  0000-0000 山坡地保育區 丙級建築用地   563.74 1分之1 曾雅玲(1分之1) 002 花蓮縣 光復鄉 加里洞段  0000-0000 山坡地保育區 丙級建築用地   264.60 1分之1 曾雅玲(1分之1) 003 花蓮縣 光復鄉 加里洞段  0000-0000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3,552.00 1分之1 吳金祥(1分之1) 004 花蓮縣 光復鄉 加里洞段  0000-0000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3,205.55 1分之1 吳金祥(1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1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東富路92巷20號 加里洞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1層 一層86.79 86.79   平方公尺 1分之1 曾雅玲(1分之1) 002 00000-000 東富路92巷17之2號 加里洞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1層 一層88.63 屋頂突出物9.73 98.36   平方公尺 1分之1 曾雅玲(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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