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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邱韻如

原告
曾建華
被告
宏富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致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邱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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