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0號
- 原告
- 曾建華
- 被告
- 宏富霖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致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