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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邱韻如

原告
鄭純欣即鈺山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第117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固記載訴訟代理人吳明益律師,並僅有吳明益律師於書狀內蓋章,惟未提出委任書,起訴程式容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邱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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