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號
- 原告
- 吉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雪
- 訴訟代理人
- 潘秀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柏仙妮律師
- 被告
- 陳秋月即巨業重機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曾泰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芳瑜律師
- 被告
- 陳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6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一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及遲延利息(見卷第145-151頁),因此部分與訴之聲明二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1萬2,880元,尚餘1萬1,88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請求金額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