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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林靜怡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告
全捷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偉
被告
吳聰文
被告
楊雅婷
被告
陳子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000元;聲明第3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2,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4,33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96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41,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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