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號
- 原告
- 李秀珠即立凱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提出民事調解聲請暨起訴
狀,惟未記載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不符起訴之要件,致本院
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有補正之必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訴
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76號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提出民事調解聲請暨起訴
狀,惟未記載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不符起訴之要件,致本院
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有補正之必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訴
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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