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李秀珠即立凱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提出民事調解聲請暨起訴

狀,惟未記載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不符起訴之要件,致本院

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有補正之必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訴

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