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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陳碧珍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被告
陳家柔

賴彥榮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等應將起訴狀所載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陳家柔應將設籍於系爭房屋之戶籍登記,向花蓮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核原告上開聲明,目的均為取回系爭房屋,使其所有權回復圓滿之狀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定之,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列近年與系爭房屋鄰近之不動產交易行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2,67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13,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系爭房屋交易價額計算式)系爭房屋附近房地交易價額(含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75,182元(計算式:總價9,500,000元/總面積126.36㎡=75,182元),而原告主張之系爭房屋面積為60.86㎡,又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房屋估算交易價額為1,372,673元(計算式:17,327元×130.97㎡×0.3=1,372,67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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