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5號
- 原告
- 池加久地熱鑽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書賢
- 被告
- 環球天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946,000元及其利息,惟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26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37,7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5,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5,052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終止日 利息 13,946,000元 113年7月10日 (48/365) 5% 91,700元 113年8月26日 總計:13,946,000元+91,700元=14,037,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