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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郭遠華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被告
台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起訴狀所附之本票,對原告之付款請求權不存在;聲明第2項主張本院83年度執全字第119號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又上開數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為撤銷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1,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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