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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聯夏桐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棟
被告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0196號強制執行程序,依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即花蓮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價值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4,85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地號 土地價值 1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50元/m²×829m²=373,050元 2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00元/m²×1638m²=1,801,800元 合計:373,050元+1,801,800元=2,174,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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