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號
- 原告
- 奕捷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憲宗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 複代理人
- 孫裕傑律師
- 被告
- 明雄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3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8,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