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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李可文

  • 當事人
    徐健即詠勝食品行陳建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徐健即詠勝食品行 代 理 人 陳建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莊鈞安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名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廖木清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 詠勝食品行 112年12月25日 19,940元 0000000 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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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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