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 聲請人
- 梅珍香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政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支票):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3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梅珍香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紅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4月30日 17,100元 **0000000 00000000000 002 梅珍香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三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4月30日 180,380元 **0000000 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