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號
- 原告
- 邱騏洺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雄律師
- 被告
- 周慧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智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14,634元,以該金額為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