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祖德、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陳玲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祖德 被 告 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037元(計算式如附表),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惟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之請求項目,共計346,771元(計算式:70,254元+244,356元 +17,500元+14,661元=346,77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2,500元(計算式:3,750元×2/3=2,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330元(計算式:6,830元-2,500元=4,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新臺幣) 1 資遣費 70,254元 2 加班費差額 244,356元 3 特休未休工資補償 17,500元 4 勞工退休金 14,661元 5 醫療費 5,499元 6 職業災害補償 217,787元 7 勞保高薪低報差額補償 54,980元 總計 625,0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