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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7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邱韻如

上訴人
即原告
古子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綠綠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14,79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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