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古子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綠綠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14,79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原訴字第1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綠綠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14,79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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