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劉明鑫、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于大鈞、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7號 債 權 人 劉明鑫 債 務 人 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大鈞 債 務 人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大鈞 一、債務人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