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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

債權人
鼎宏油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符國琳
債務人
廣鎂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68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未釋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自應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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