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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詹小庭
  • 被告
    海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詹小庭 債 務 人 海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蘇鈞冊 卓偉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53,144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305元 海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蘇鈞冊、卓偉鈞 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 至113年11月26日止 按年息3.72%計收利息 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72%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857,839元 海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蘇鈞冊、卓偉鈞 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 至113年11月26日止 按年息3.72%計收利息 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72%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305元 海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蘇鈞冊、卓偉鈞 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 至113年11月26日止 按年息0.372%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 至113年12月27日止 按年息0.472%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944%計收違約金 002 新臺幣857,839元 海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蘇鈞冊、卓偉鈞 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 至113年11月26日止 按年息0.372%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 至113年12月27日止 按年息0.472%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944%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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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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