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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4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20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詹小庭
債務人
海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蘇鈞冊

卓偉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53,1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305元 海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蘇鈞冊、卓偉鈞 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 至113年11月26日止 按年息3.72%計收利息    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72%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857,839元 海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蘇鈞冊、卓偉鈞 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 至113年11月26日止 按年息3.72%計收利息    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72%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305元 海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蘇鈞冊、卓偉鈞 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 至113年11月26日止 按年息0.372%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 至113年12月27日止 按年息0.472%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944%計收違約金  002 新臺幣857,839元 海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蘇鈞冊、卓偉鈞 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 至113年11月26日止 按年息0.372%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 至113年12月27日止 按年息0.472%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944%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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