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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聲請人
群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育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昭盛營造有限公司 劉秀麗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北花蓮分行 群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2月31日 252,600元 SV0000000 00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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