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聯爵廣告代銷有限公司、鄧博聖、東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邱子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聯爵廣告代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博聖 相 對 人 東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子芥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所為之111年度司全字第70號假扣 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聯爵廣告代銷有限公司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東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111年度司全字第7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 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依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