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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43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債權人
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住臺北市○○區市○○道0段000號7樓
債務人
劉哲宇 住花蓮縣○○市○○路0段0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

           居屏東縣○○市○○○○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海底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第三分公司及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西堤屏東自由分公司之薪資債權,而上開第三人分別係在臺北市信義區、高雄市左營區及屏東縣,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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