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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23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債權人
銘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達
債務人
郭武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0000號,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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