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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47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債權人
馮羽彤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債務人
楊紫琳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

           居花蓮縣○○市○○路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以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經本院查詢結果,查有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勞保資料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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