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于大鈞、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于大鈞 關 係 人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前列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于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于大鈞分別於民國⑴108年7月23日⑵112年5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⑴18,000,000元⑵10,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⑴138年7月18日⑵142年5月11日,債務 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及違約金皆為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于大鈞與關係人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關係人天地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分別於112年5月12日、112年7月31日、113年2月1日共同簽立本票3紙,分別向聲請人借款20,600,000元、9,000,000元及7,992,000元,到期日皆為113年4月23日,詎到期後經提示,未依約清償上開債務,尚負債30,995,0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存證信函、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3年6月12日、113年8月1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慈惠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305.75 1分之1 于大鈞(1分之1) 002 花蓮縣 花蓮市 民意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77.00 1分之1 于大鈞(1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延平街219巷2號 慈惠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一層116.46 二層41.50 157.96 平方公尺 1分之1 于大鈞(1分之1)1 002 00000-000 中美路301之1號 民意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一層59.54 二層76.20 騎樓16.66 152.40 平方公尺 1分之1 于大鈞(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 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