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徐威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凱琳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凱琳為本票裁定事件,然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致本件聲請法定要件尚有未合。經本院函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繳納聲請費 用新臺幣500元並具狀更正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又上開 通知已於民國113年3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繳納及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