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聲 請 人
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凱琳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凱琳為本票裁定事件,然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致本件聲請法定要件尚有未合。經本院函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並具狀更正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又上開通知已於民國113年3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繳納及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