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6號
- 聲 請 人
- 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威泓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凱琳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凱琳為本票裁定事件,然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致本件聲請法定要件尚有未合。經本院函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並具狀更正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又上開通知已於民國113年3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繳納及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