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環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泰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蓮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