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9號
- 聲請人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志摩昌彥
- 代理人
- 李茂瑋律師
- 相對人
- 新發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已終結,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17,03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海商字第2號判決,判決主文第三項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新發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已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17,038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依上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又本院並依職權函知相對人表示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具狀為意見之表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訴訟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