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黎昱
相對人
多奇帝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黃麗娟
相對人
洪素蘭

黃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已終結,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1,29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多奇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0號判決,判決主文第二項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已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台幣(下同)11,296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可憑。又本院依職權將聲請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送達相對人表示意見,惟相對人迄未為意見之表示,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是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1,29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