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林恒祺
  •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 原告
    詹桂好
  • 被告
    大才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詹桂好 相 對 人 大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號),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失能補償等,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經本院以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號受理在案。又關於聲請人主張其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失能補償、看護費用、交通費用等,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又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就此部分請求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姿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