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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號

聲請撤銷許可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李可文

聲請人
呂闕愛加
相對人
呂阿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事件(本院110年度訴聲字第4號),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所為110年度訴聲字第4號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以110年度司原調字第6號受理(下稱系爭訴訟),並依聲請人聲請就坐落花蓮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辦理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經本院以110年度訴聲字第4號裁定許可,並經聲請人向地政機關辦理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在案。然系爭訴訟已於110年12月6日終結,爰請准撤銷系爭土地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相關書證為證,是系爭訴訟既已終結,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訴訟繫屬登記許可裁定,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許可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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