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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恒祺李可文邱韻如

再審聲請人 陳建榮

再審聲請人 陳伯榮

再審相對人 謝家宏

再審相對人 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所為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應補充第四項「聲請再審及再審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審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前獲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惟就有關裁判費用部分有所脫漏,為此,爰聲請法院為補充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三、經查:本院前於113年3月8日所為裁定,就訴訟費用部分未予裁判而有脫漏,容有不合;茲再審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核屬有據,爰就此部分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補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李可文

                  法 官 邱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鉑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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